
公安不具備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職責
【個案解讀】2019年4月30日,應急管理部下發(fā)《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發(fā)現《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所列違法行為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受案調查,認為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吳某與南通市公安局港閘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審行政判決書
(2019)蘇0691行初1119號
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20日17時31分,被告港閘公安局所屬唐閘派出所接到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處警指令,稱119來電稱在唐閘1895北側房子有垃圾著火,無人受傷。接警后唐閘派出所民警即前往現場處置,到達現場時火已被消防部門撲滅,處警民警向現場消防部門人員了解火警相關情況。2019年4月22日12時29分,唐閘派出所接到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處警指令,報警人(報警電話177××××3919)稱前天其家店面房被燒,原因不明,求助處理。唐閘派出所即安排民警前往報警現場,向吳某某了解相關情況,并于當日及4月25日向原告吳某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吳某某稱其位于南通市××閘區(qū)××岸街××樓最西邊的一間房屋因拆遷事宜未能談好,一直擱置在那里,在失火前該房卷簾門已經損壞,里面被人倒了垃圾,其懷疑是拆遷公司陳某及其雇傭人員放的火。2019年4月23日,被告對失火現場進行了現場勘察,發(fā)現鐵皮卷簾門呈打開狀,地面上為果殼、樹枝樹葉、酒瓶等垃圾以及黑色燃燒產物,未見明顯異常。2019年4月26日,被告調查詢問了陳某并制作了詢問筆錄。陳某陳述,其是后來古鎮(zhèn)辦工作人員叫他核對簽約房屋事宜時才知道是吳某某的房屋失火,失火當天其沒有去過吳某某房子那邊。同日,被告又對高岸街1號再回首茶樓的老板黃某進行了調查詢問。
黃某陳述,2019年4月20日其茶樓斜對面待拆遷的那樓房屋有黑煙冒出,當時在場的人就去滅火并報了火警,因為房屋有一扇半開的卷簾門,所以就把卷簾門附近的火滅掉,里面的火是消防隊來了才滅掉的;平時環(huán)衛(wèi)工經常往里面傾倒樹葉之類的垃圾,都是比較易燃的物品;其茶樓有監(jiān)控設施,因其沒有給監(jiān)控設施云儲存賬號充值,故相關錄像沒有保存下來。后被告認為,吳某某未提交案涉火警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港閘區(qū)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機構也未向其移送案涉火警的違法犯罪線索,故其未將2019年4月22日原告吳某某所報警情作為案件予以受理。
原告訴稱
原告吳某某訴稱,2019年4月20日下午原告位于南通市××閘區(qū)××岸街××號營業(yè)房被人為縱火導致房屋被燒毀。原告得知后于4月22日報警,但至今公安機關未作出任何處理。原告認為被告沒有依法履行職責,己構成行政不作為。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港閘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未對原告的報案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被告對原告報案進行調查處理。
被告辯稱
被告港閘公安局辯稱,
一是被告已對原告所稱2019年4月22日警情履行了法定職責,原告訴稱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4月20日17時31分,唐閘派出所接到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處警指令,稱119來電在唐閘1895北側房子有垃圾著火,無人受傷。唐閘派出所民警即前往現場處置,到達現場時火已被消防部門撲滅,處警民警向現場消防部門人員了解火警相關情況。2019年4月22日12時29分,被告港閘公安局所屬唐閘派出所接到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處警指令,報警人(報警電話177××××3919)稱前天其店面房被燒,原因不明,其求助處理。唐閘派出所即安排民警前往報警現場,向報警人吳某某了解相關情況,后開展了相關調查工作,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
二是被告未將4月22日吳某某所報警情作為案件受理,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根據相關規(guī)定,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2019年2月26日港閘區(qū)應急管理局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guī)定,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痘馂氖鹿收{查規(guī)定》規(guī)定,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火災事故調查部門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本案中,原告吳某某所稱其營業(yè)用房的火災發(fā)生于2019年4月20日,系由其他群眾發(fā)現并報警,消防部門赴現場將火撲滅,唐閘派出所在接到119轉報的指令后也趕往現場協助處置。2019年4月22日,被告接到原告吳某某的報警求助后也依法進行了處置。原告吳某某至今未向被告提供該火警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區(qū)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機構也未向被告移送有關該火警的違法犯罪線索。故被告未將該警情作為案件受理,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綜上,被告已對原告吳某某所稱警情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原告訴訟請求不成立,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結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港閘公安局未將2019年4月22日原告吳某某所報警情作為案件予以受理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因此,消防法修訂后對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主體及實施主體進行了變更,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主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變更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主體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變更為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
《火災事故調查辦法》(公安部令第121號,2012年07月17日公布)第五條規(guī)定,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火災事故調查部門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立案偵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辦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調查處理;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三)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過失引起火災的……。2019年4月30日,應急管理部下發(fā)《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發(fā)現《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所列違法行為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受案調查,認為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予以其他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言,其為特別法。
從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來看,對于涉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含過失引起火災的)的行政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調查處理,故被告公安機關對于涉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直接調查處理職責,除非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應當予以行政拘留而移送公安機關辦理時,其才具有立案調查的職責。就本而言,原告所稱警情系因火災而引發(fā)。在火災警情發(fā)生后,被告接到119來電后及時至現場調查了解情況。對原告吳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所報的警情,被告港閘公安局也進行了調查并詢問有關當事人,未能發(fā)現有效的違法犯罪線索。被告港閘公安局已經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了相應協助義務,對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并非被告港閘公安局的職責范圍,故被告未將2019年4月22日原告吳某某所報警情作為治安案件予以受理并無明顯不當。
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向原告進行當場告知或書面告知,故被告在程序上存在部分瑕疵,本院依法予以指出。至于原告所稱可能涉及縱火等刑事犯罪的問題,因非行政訴訟審查范圍,故本院不予理涉。
綜上,被告港閘公安局不存在不履行職責的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吳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