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機關辦案時間期限終極匯總(2022)
名稱 | 時間 | 延長程序 | 延長時間 | |
行政案件 | 繼續(xù)盤問 | 12小時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 24小時/延長至48小時 |
詢問 | 8小時 | 情況復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 | 不得超過24小時 | |
扣押、扣留、查封 | 30日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延長30日 | |
拘留審查 | 30日 | 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 延長至60日 | |
辦理治安案件 | 30日 | 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 延長30日 | |
刑事案件 | 傳喚 | 12小時 | 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 不得超過24小時 |
拘傳 | 12小時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不得超過24小時 | |
提請檢察院批捕 | 拘留后3日內 | 縣級以上公安負責人批準 | 延長1-4日/延長至30日(流竄、多次、結伙作案) | |
逮捕(偵查羈押期限) | 2個月
|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 延長1個月 | |
四類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 | 延長2個月 | |||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 | 再延長2個月 | |||
在偵查期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重新計算/查明后計算 | |||
技術偵查 | 3個月 | 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 每次不超過3個月 | |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 | 6個月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zhí)行 | 每次續(xù)凍不超過6個月 | |
1年 | 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每次續(xù)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 ||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 | 2年 | 每次續(xù)凍不超過2年 | ||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或者投資權益 | 6個月 | 每次續(xù)凍不超過6個月 |
名稱 | 時長 | 程序 | |
處分 | 禁閉 | 1-7天 | 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長批準;申訴24小時內決定 |
停職 | 10-60天 | 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長批準;申訴5天內決定 | |
警告 | 6個月 | 任免機關領導成員討論 | |
記過 | 12個月 | ||
記大過 | 18個月 | ||
降級、撤職 | 24個月 | ||
行政案件 | 申請回避 | 2日內 | 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
治安案件移送 | 24小時內 | 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并告知當事人 | |
鑒定意見的送達 | 5日內 | 公安機關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 |
重新鑒定的申請/決定 | 3日內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重新鑒定一次為限;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 |
行政處罰決定送達治安案件被侵害人 | 2日內 | 公安機關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送達被侵害人 | |
行政拘留合并執(zhí)行 | 20日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 |
再次調解 | 7個工作日內 | 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之內完成 | |
繳納罰款 | 15日內 | 到指定銀行繳納 | |
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 | 24小時內 | 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24小時內進行詢問 | |
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 | 7日內 | 公安機關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 | |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送達 | 2日內 | 公安機關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 | |
公告送達 | 不少于60日 | 無法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 |
當場處罰決定報備 | 24小時內/2日內 | 所屬公安機關/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 |
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補辦手續(xù) | 24小時內 | ||
聽證的申請/決定 | 3日內/2日內 | 辦案部門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后3日內違法嫌疑人可要求聽證;公安機關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 |
聽證通知書的送達 | 舉行聽證7日前 | 公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 | |
拒絕作證的拘留 | 10日以下 | 經法院院長批準 | |
取保候審 | 不得超過12個月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
監(jiān)視居住 | 不得超過6個月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
拘留后送看守所 | 24小時內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
逮捕后送看守所 | 立即 | 必須出示逮捕證 | |
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屬 | 24小時內 | 制作拘留/逮捕通知書 | |
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 | 24小時內 | 法院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要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24小時內執(zhí)行 | |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 3日內 | 公檢法收到申請后3日內作出決定 | |
查封、扣押的解除 | 3日內 | 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 | |
無主財產處理 | 6個月 | 解除查封、扣押6個月內無人認領上繳國庫 | |
凍結的解除 | 3日內 | 通知金融機構并通知被凍結人 | |
補充偵查 | 1個月 |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 |
不予立案的送達 | 3日內 | 送達控告人 | |
不予立案復議 | 7日內 | 對不予立案不服,向作出決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 |
不予立案復議決定 | 三十日 | 原決定公安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做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 |
不予立案復核 | 7日內 | 對復議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 |
不予立案復核決定 | 三十日 | 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 | |
說明不立案理由 | 7日內 | 公安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回復檢察院 | |
通知立案 | 15日內 |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15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檢察院 | |
移送刑案不予立案的復議申請 | 3日內 | 移送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 |
移送刑案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 | 3日內 | 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機關 | |
移送案件通知家屬 | 3日內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以內書面通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犯罪嫌疑人已經到案的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 |
補充/重新鑒定的決定 | 3日內 | 縣級以上公安負責人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 | |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罪犯的交送 | 1個月內 | 接到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執(zhí)行通知書,交送監(jiān)獄執(zhí)行 | |
違法/犯罪行為 | 追訴時效 | ||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 6個月內 | ||
其他違法行為 | 2年內或5年內 | ||
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 | 5年 | ||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 | 10年 | ||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 | 15年 | ||
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死刑 | 20年;20年后必須追訴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 |